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无锡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9-05-17 来源: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锡高管发〔2017〕40 号)

 

为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打造“三个高地”的总体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整体发展战略,鼓励引导科技创新类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形成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结 合区科技企业“三期”认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技企业分期培育机制

对经科技企业认定和分阶段认定科技创新类企业,遵循其发展规律,按孵化期、加速期、成熟期(按《无锡高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分别予以持续、精准化、个性化支持。

1、孵化期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租金支持。提供人均不超过 15 平方米办公用房,并提供企业发展经营所需的研发、生产设备使用空间,并按照载体租金补贴标准给予100%房租支持。

(2)财务支持:企业向区科信局、财政局招标或备案的财务、税务中介机构购买的代理记账基础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100%的支持;企业委托区科信局、财政局招标或备案的财务、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支持。

(3)直接融资支持:可参照《无锡新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期企业进行跟投或联投。

(4)间接融资支持:企业可按照相关办法申请苏科贷、锡科贷等省市风险补偿贷款。

(5)风险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向种子期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风险投资损失,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可按照《无锡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新管发2014[195]号)执行。

2、加速期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租金支持:提供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办公用房,并提供企业发展经营所需的研发、生产设备使用空间。加速期早期企业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100%支持;中期企业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50%支持;后期企业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30%支持。

(2)租用厂房补贴: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原入驻高新区科技载体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需要在高新区内租用厂房的,经区科创中心备案确认,可按实际租赁价格的20%补贴,最高补贴价格不超过6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到8元/ 平方米,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3)间接融资支持:企业可按照相关办法申请苏科贷、锡科贷等省市风险补偿贷款。

(4)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向银行申请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申请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 50%确定,连续补助2年,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5)第二轮融资支持:引导国有投资公司参与企业的第二轮融资。

(6)鼓励企业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引导企业规范治理结构,企业股改后给予10万元的支持;若企业后续在新三板挂牌可参照管委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进行补贴,上述已支持企业股改的费用计入新三板挂牌补贴总额。

(7)高企认定奖励: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入驻经认定的科技载体内的企业,当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8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3、成熟期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基础建设补贴:购买高新区科技载体或者厂房,可按照实际成交价给予1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分三年到位。购买科技载体补贴具体参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研发用房转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购买土地的项目,可按照其用于基建贷款的金额,给予20%的贷款贴息,连续补助 2年,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间接融资支持:支持业务发展清晰、拟股改或已股改、初步具备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通过组建中小企业银团来满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优化企业信贷结构。

(3)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入驻经认定的科技载体内企业,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100% 的支持,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4)鼓励组建产业众创空间:鼓励自有厂房或办公楼的企业利用自身优势组建与自身产业相关的众创空间,经市级(含)以上部门认定后,享受省、市、区有关众创空间的政策。

(5)引导企业登陆各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地方股权交易所挂牌、新三板挂牌、国内IPO、境外上市可参照管委会有关政策进行补贴。

 

二、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经过区科信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的合作项目,按照高新区企业实际支付给大学、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经费,给予10%的扶持(对已在无锡高新区落户发展产学研合作机构所对应的母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比例可上调到20%),单个项目合作最高支持3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5.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到高新区设立重点产学研载体、技术转移中心、培训中心,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支持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对接高新区产学研在线众创空间平台,对于登录在线平台,并定期更新发布技术成果、项目信息和成交结果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境外高校可提高至50万元。

7.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支持资金追加至 300 万元。入选省产业研究院专业研究所,进入筹备期的给予 100 万元,验收进入正式期后根据省级研究院支持要求再给予不超过每年 100 万元的支持。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并引入博士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设立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 5 万元支持。企业申请研发机构支持,需登录区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平台,并提供企业三年内相关的研发活动信息和成果。

8.企业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每平方米销售收入不低于1万、 2万、3万,且税负率不低于3.5%,可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房租 100%支持;第四、五年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递增均超 30% (含)以上的,继续给予房租50%支持。(与分阶段房租政策不重复享受)

9.一事一议项目:对园区新引进的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科技小巨人和研发机构,经管委会批准可按照无锡高新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在房租、税收、研发投入、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培育创新创业主体。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租金、创业辅导等创业支持。

(1)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资金 20 万元;经市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5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80万元。

(2)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 1000平米的房租支持,具体参照《无锡高新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3)对市级(含)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其入驻1年内的种子期项目获得风投、产业基金等社会性投资金额,按照投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每年100万元。

11.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再支持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再支持50万元。同时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扶持政策。

12.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各类全区性的创业服务、人才招引、技术论坛、产业峰会、产学研项目对接、创客大赛等活动。企业组织面向社会大众的产业创新类公益活动,通过主办方申请和区科信局备案,给予不超过总支出金额30%的支持,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15万元。经管委会批准的重要创新创业活动,可提高至50%,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100万元。(费用标准参照相关实施细则)。

13.完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备案的研发资源共享平台,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区内各科技园区的科技服务机构,进入高新区创业广场的,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 100%支持,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进入科技园区其它载体的,按照载体补贴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50%支持,补贴时间不超过 3年(含前期该服务机构已经享受房租补贴,以实际租用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参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服务机构及平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14.鼓励政府科技类公共服务外包。鼓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业联盟、协会等服务机构承接科技项目申报、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企业发展阶段评估、公共服务机构评价、组织产业创新创业活动等工作。对纳入管理体系的产业联盟和协会,根据其雇员数和活动成效,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 平米房租支持,支持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按照其承担的服务工作量、服务绩效以及评估结果,给予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15.为提高高新区产业创新研究水平,对经过立项的,以论文或研究报告为最终研究成果的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6、探索科技创新券服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使用科技 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大科技人才支持

17.领军人才支持。

(1)诺贝尔奖得主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2套的人才公寓,免三年租金。

(2)海内外院士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2套的人才公寓,免三年租金。

(3)海外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符合“QRJH”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免三年租金。

(4)国内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免三年租金。

(5)对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股权投资、创业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领军人才认定具体按照《无锡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认定办法》。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8.专利资助相关标准:

(1)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资助1000元/件,进入实审后资助1000元/件;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3000元/件。 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后资助 10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2)个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授权后分别资助 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3)企业国外专利授权后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

19.专利奖励标准:

(1)对申请发明专利占当年所有申请专利的比例超过25%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件以上的,奖励4万元;100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 50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 400件以上的,奖励7万元;30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通过省市绩效评价的奖励3万元。

(3)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奖励,具体操作按高新区(新吴区)有关政策执行。

20.对于专利申请达到一定数量,但无实际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不具备专利实施转化条件的单位,或者无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或非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按个人专利资助标准执行,个人年度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21.对于按以上政策标准计算专利资助总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高新区企业,如其当年纳税总额低于10万元的则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其当年纳税总额低于20万元的则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纳税总额超过20万的企业年最高区本级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不以税收作为审核限制条件,年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2.本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区科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相冲突的高新区原有鼓励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