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赋权改革2.0!《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2025-02-13

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持续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 以下简称“赋权改革2.0”),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以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为重点,以提高成果转化效能为目标,坚持放权赋能,注重权责一致,破除深层障碍 ,强化政策激励 ,实现流程再造,在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有效路径和经验,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到 “ 十 四五 ”末,赋权路径模式多元拓展,转化操作流程规范有序,收益分配激励作用充分彰显,努力在全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做示范。

二、实施范围

(一)赋权改革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高校院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 二 )赋权改革主体范围包括:江苏省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以下简称“ 高校院所 ”)。鼓励中央驻苏高校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开展赋权改革。

三、赋权模式和路径

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规范赋权流程和行为,不断丰富和拓展高校院所赋权模式和路径。

(一)赋权模式

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高校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 ,将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高校院所委托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将单位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

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赋权协议,约定所有权比例、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成果完成人的比例可以大于单位的比例。

2.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属性前提下,高校院所可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内经单位同意,成果完成人可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

(二)赋权路径

1. 赋予部分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

高校院所先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再将单位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全部所有权作价入股。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的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2. 赋予部分所有权+预收定金+里程碑收益

高校院所先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将成果转化给企业。其中,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按照先收取定金、再按里程碑约定返还收益的方式转让给企业;成果完成人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相应股权。

3. 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

采用拨投结合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项目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实施股权转化,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4. 赋予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现金收益

高校院所通过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用的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5. 赋予长期使用权+ 免费许可+ 约定收益

高校院所通过免费许可方式,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期满后根据转化情况 , 高校院所按事先约定向成果完成人收取相应费用。

6. 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 约定收益

高校院所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成果使用权作价入股。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企业产生收益后的收益分配比例。

四、改革措施

(一)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推动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允许高校院所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完善产权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确的发展机制。

(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充分赋予高校院所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工作协同,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单列管理台账,做好职务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记和管理。高校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 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 由高校院所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高校院所应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权建立盈亏平衡的风险监测机制,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所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个案实施考核。

( 三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按照“ 三个区分开来 ”的原则,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切实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高校院所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免除后顾之忧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高校院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高 校院所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高校院所赋权改革行为存有明显 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转由省科技、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共同 开展尽职免责认定 ,认定意见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四 )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支持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 阶段性支付+ 收入提成 ”或“ 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支持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 ”发布相关信息,实施专利开放许可,降低交易成本 。鼓励地方政府对采取“ 先使用后付费 ”方式的高校院所 、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运营和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高校院所应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提供服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开展科技成果集中托管运营。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赋权改革2.0”的工作协调,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好牵头任务,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及时纠偏补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改革制度化、长效化。

各高校院所是赋权改革落地见效的关键一环,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把深化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改革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本单位改革推进的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和典型案例向上级部门报告。

 

 

 

 

来源:江苏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