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

201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节选)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